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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花名“刹章”,1972年2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地和捕前住址为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晚上、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2017年3月14日20时许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在封开县渔涝镇白沙塘村委会三圳村11号其家中的杂物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通话记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