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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罗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维(曾用名罗维正),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维饮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粤E×××××的小型桥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与康乐四街交叉路口,适遇被害人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沿康乐四街对向直行驶来,两车在路口内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罗维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06.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罗维已于案发后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维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罗维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罗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集体意见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放行条存根,关于吊销罗维驾驶证的情况说明,关于陈某的损伤情况说明、证明,交通事故协议及谅解书,警情登记情况,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维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文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