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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廖水金、刘广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水金,刘广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水金,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瑞金市。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2017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广洲,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瑞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2017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驾驶摩托车、携带T字型撬锁工具,窜至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西苑商住区“杨永武武馆”后门,当见被害人陈某的1辆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停放在该处时,便由刘广洲负责望风,廖水金上前用T字型撬锁工具撬开该车的车锁后将车盗走。随后,廖水金、刘广洲将盗来的摩托车开至榕城区仙桥大圆附近交给“瑾”(另案处理)销赃。当天15时许,当廖水金、刘广洲驾驶摩托车窜至榕城区新兴东门东郊宋厝前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扣押到T字型撬锁工具2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廖水金、刘广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水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二、被告人刘广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