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屈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24号申请人屈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某甲,男。被申请人张某某乙,女。申请人屈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在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的股权(证号××××)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申请人屈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蒙K×××××)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在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的股权(证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在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的股权(证号××××),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