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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炜全与曹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炜全,曹龙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第981号原告:田炜全,男。被告:曹龙龙,男。原告田炜全与被告曹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炜全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价值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但分文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曹龙龙在本院庭前谈话笔录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价值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但分文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龙龙偿还原告田炜全煤炭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曹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