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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魏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魏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魏二军,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