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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付有文、刘芳与余大鹏、宁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有文,刘芳,余大鹏,宁月华,湖南科溱热导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天源卫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165号申请人付有文,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刘芳,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原告付有文之妻。被执行人余大鹏,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宁月华,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湖南科溱热导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西坪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大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娄底市天源卫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西坪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大鹏,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付有文、刘芳与被执行人余大鹏、宁月华、湖南科溱热导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天源卫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余大鹏、宁月华、湖南科溱热导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天源卫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付有文、刘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余大鹏、宁月华、湖南科溱热导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天源卫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后,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周浪平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玉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