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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允玉与姜东鹤、崔今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允玉,姜东鹤,崔今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吉2404民初373号原告:金允玉,女,朝鲜族,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东鹤,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被告:崔今淑(系姜东鹤妻子),女,朝鲜族,现住珲春市。原告金允玉与被告姜东鹤、崔今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允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东鹤、崔今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允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姜东鹤、崔今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元利息,自2012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万元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万元利息,自2012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万元利息,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姜东鹤与崔今淑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7日、2月16日、8月7日、8月16日,姜东鹤与崔今淑以经营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2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10万元,并约定上述借款约利率为2%,当年年末偿还借款本息。但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6月21日,二被告承诺当年年末结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6000元,但未偿还。2016年9月,二被告又承诺2016年年末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7000元,但至今未偿还。姜东鹤、崔今淑未作答辩���金允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姜东鹤出具的借条及金允玉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经庭审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和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借款本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东鹤、崔今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东鹤、崔今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金允玉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万元利息,自2012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万元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万元利息,自2012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万元利息,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姜东鹤、崔今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银珠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