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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裴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裴振锋,裴民,裴文钦,裴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安湖路。法定代表人:章慈云,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钦胜,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信贷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裴振锋,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裴民,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裴文钦,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裴贵明,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与裴振锋、裴民、裴文钦、裴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振锋、裴民、裴文钦、裴贵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人民币34629.89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