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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和绍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和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汇升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国君,程冬霞,陈叶标,董海燕,董军伟,王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4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845996073B。负责人:董晓江。委托代理人:王晓锋、陈妍婷,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浙江和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4幢,组织机构代码:57057022-4。法定代表人:董军伟。被申请人:浙江汇升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05729488090。法定代表人:董军伟。被申请人:绍兴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麟村唐家桥,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678414434R。法定代表人:洪国君。被申请人:洪国君,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程冬霞,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陈叶标,男,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董海燕,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董军伟,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王新芳,女,1989年8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申请人浙江和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汇升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国君、程冬霞、陈叶标、董海燕、董军伟、王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和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汇升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国君、程冬霞、陈叶标、董海燕、董军伟、王新芳的银行存款4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和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汇升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汉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国君、程冬霞、陈叶标、董海燕、董军伟、王新芳的银行存款4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