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春根、姚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根,姚少东,钱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根,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姚少东,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钱鹏飞,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0781民初183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根与被执行人姚少东、钱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姚少东、钱鹏飞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姚少东、钱鹏飞至今尚欠欠款20万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5299元、执行费5300元及迟延履行单元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