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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03郑学会与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会,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91民初1203号原告:郑学会,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广陵世家19幢203室。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公路1921号6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947428。法定代表人:秦兴华,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斌,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该公司运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会与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学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学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郑学会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