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敦本、叶竹竹、叶青青、叶盼盼、一审被告马志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叶敦本,叶竹竹,叶青青,叶盼盼,马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4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景继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敦本,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竹竹,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青青,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盼盼,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马志平,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拂晓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