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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万年与史贤虎、储昭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年,史贤虎,储昭柏,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010号原告:胡万年,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史贤虎,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昭柏,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坐镇镇合马路北侧105室。原告胡万年与被告史贤虎、储昭柏、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开发合肥市××路星光天地大厦工程,将该工程交由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施工,昌厦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史贤虎、储昭柏两被告施工,两被告又将其中的基坑支护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承包。原告按月完成施工后,双方经结算,尚欠原告劳务费12万元,后被告支付3万元,下欠9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系专属管辖,由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施工的工地位于合肥市××路星光天地,隶属合肥市包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