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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润彬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润彬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润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西后街村。经营者:白洁,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法定代表人:韩福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润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5092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故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00000元;4、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被执行人现承建的工程项目款尚未结算完毕,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应收工程款2500000元,但未实际提取;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120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久旺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