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汇丰、青岛森之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汇丰,青岛森之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汇丰,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森之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35号1016户,法定代表人孙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汇丰与被执行人青岛森之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776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