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788号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侯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梦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意恒,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人民陪审员 郭树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