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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龙与被执行人贾亚梅、刘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刘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全军,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神木县xxx公司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龙与被执行人贾亚梅、刘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陕0831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全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xxxxxx小区7幢1单元xxxx号房屋一套(产权号为xxxx),现冯刚平、贾亚梅自愿将冯刚平购买他们共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xx路99号第二幢第二单元三十一层xxxx号(预售许可证:xxxx,合同号:XXXX)房屋一套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杨小龙,抵偿贾亚梅所欠杨小龙借款本金60.6万元及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全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xxxxxx小区7幢1单元xxxx号房屋一套(产权号为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