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李龙范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华,李龙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华,男,1980年8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龙范,男,1984年1月11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月华与被执行人李龙范之间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被害人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