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正广、王家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广,王家良,王桂宁,覃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广。申请执行人王家良。被执行人王桂宁。被执行人覃学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126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后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学飞有一套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广场公寓××楼××单元××房产,但上述房产已在本院(2017)桂0126执604号执行案件中拍卖,除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学飞、王桂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