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彬与冯洪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彬,冯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再3号原审原告邢彬,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审被告冯洪波,男,汉族,1967年1月5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2017年7月10日对邢彬诉冯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3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冯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审原告邢彬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审判长 吕 东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