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兴君与杨丙超、赵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君,杨丙超,赵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177号原告:杜兴君,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黄治力,偃师市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丙超,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赵素菊,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杜兴君诉被告杨丙超、赵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杜兴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兴君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