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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兴君与杨丙超、赵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君,杨丙超,赵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177号原告:杜兴君,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黄治力,偃师市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丙超,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赵素菊,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杜兴君诉被告杨丙超、赵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杜兴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兴君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