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良、黄梦军等与许昌昌圆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黄梦军,许昌昌圆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104号原告:马良,男,汉族,199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黄梦军,男,汉族,1994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昌昌圆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食品工业聚集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潘锋,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良、黄梦军诉被告许昌昌圆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良、黄梦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黄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黄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马良、黄梦军负担。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