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松与张华坤、张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张华坤,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许丽,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被执行人:张华坤,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松,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丽与被执行人张华坤、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62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松在银行的存款206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