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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述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述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95号罪犯张述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述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辽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辽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述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述进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述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述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33年4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