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穆文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868号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五星街桂府豪园法定代表人:明芳委托代理人:王光辉,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成盛,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穆文平,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杉王大道御景山居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穆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穆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穆文平的起诉。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朝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