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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蒋元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蒋元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宁市达达木图乡诺改图村北山坡葡萄园。法定代表人:朱赤霞,系合作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元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蒋元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上诉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4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艾力海木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