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会英与刘加洪、石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会英,刘加洪,石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会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加洪,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德松,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魏会英与刘加洪、石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2508.65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投资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长 陆 鹏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