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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86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原,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服刑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宇,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服刑于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飞,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服刑于吉林省长春监狱。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志明,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同年3月10日被解回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刘惠春担任记录。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伙同马青水(另案处理),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高速公路口附近,由马青水驾驶高宇的×××号比亚迪轿车,趁被害人张某的×××号江淮货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由高飞顶替司机,敲诈勒索张某人民币15000元。事后,高宇分得赃款13400元;马青水分得赃款1000元;高飞分得赃款500元;高志明分得赃款100元;高原未分得赃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志明已自愿将上述涉案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全部予以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解回罪犯函、解回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高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宇有犯罪前科,应予严惩。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志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退赔,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原、高宇、高飞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高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扣减原判中已缴纳的罚金二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高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高志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高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被告人高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福生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