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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3471号原告:于某,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张某,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850元,本息合计385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丈夫王学和(2017年农历2月16日死亡)于2016年1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王学和现已死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被告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丈夫王学和(2017年农历2月16日死亡)于2016年1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王学和现已死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850元,本息合计38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审理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丈夫王学和签名的借据一枚和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丈夫王学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王学和已死亡,被告应当对与王学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于某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810元(自2016年1月5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7月5日),本息合计3810元。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