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荣丰电缆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荣丰电缆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229-1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荣丰电缆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进卯。被执行人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世虎。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2016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机组一套。现被执行人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SJN-Z50|(65+90)-III-Q温水交联机组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庆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