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666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南侧门前,车辆前部右侧与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葛某身体相撞,致被害人葛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葛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葛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死亡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收条等,未出庭证人顾某的书面证词,被告人张某某庭前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三大队出具的连公交认字[2017]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73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物鉴(病理)字[2017]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公物鉴(痕)字[2017]34号痕迹检验意见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国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