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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民委员会与胡先明土地承包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民委员会,胡先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093号原告: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兰丽臣,系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胡先明,男,1972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先明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查干花镇���五井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宝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