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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希凤、沈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凤,沈庭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5民初732号申请人:刘希凤,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沈庭隆,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人刘希凤与被申请人沈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希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庭隆所有的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三弄2号(权证号200400005314;云土国用2004字第6259号)房产(保全标的为35750元),申请人刘希凤自愿以现金715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希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庭隆所有的位于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三弄2号(权证号200400005314;云土国用2004字第625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35750元),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