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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晓华,熊艳红,邹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09号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法定代表人:熊祯辉,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晓华,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熊艳红,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邹小飞,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徐晓华、熊艳红、邹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晓华、熊艳红、邹小飞的银行存款306974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晓华、熊艳红、邹小飞的银行存款306974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54元,由被申请人徐晓华、熊艳红、邹小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