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石东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东伟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东伟,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东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3月份,被告人石东伟分两次向蒋宏伟借款二十五万元,直到2016年蒋宏伟多次向石东伟催账都没有还款。之后双方协商将石东伟的两间门面房低押给蒋宏伟,石东伟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虚假土地证作为抵押给蒋宏伟,骗取蒋宏伟的信任,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经查石东伟向蒋宏伟提供的“西土字第7397号”为伪造的虚假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东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石东伟供述与辩解,证人蒋某、张某、刘某1、理冬红、刘某2、胡某、柳某的证言���被告人石东伟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谅解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蒋宏伟提供的石东伟土地使用证,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情况说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借条,抵押合同,公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银行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东伟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东伟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石东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东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