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晓飞与唐仁智、毕可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飞,唐仁智,毕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唐晓飞。被执行人唐仁智。被执行人毕可英。申请执行人唐晓飞与被执行人唐仁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