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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艳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刑初430号自诉人伍艳萍,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自诉人伍艳萍的自诉状,称:自诉人与被告人陶某1是夫妻关系,但自2011年年底起,被告人陶某1就与第三人李某长期同居,对自诉人及婚生女陶某2不管不顾,自诉人独自抚养女儿,生活艰难。被告人为逼迫自诉人离婚,实现与第三人李某结婚的目的,在自诉人索要女儿生活费时,多次暴力殴打自诉人,致使自诉人身体受到多处伤害:2014年5月11日,自诉人遭到被告人殴打,膝盖、手臂、大腿、脖子、屁股等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8月23日,自诉人再次受到被告人殴打,手臂、膝盖、小腿、脚背多处挫伤。2015年6月25日,自诉人遭到被告人拖拽殴打,导致头部外伤、双上肢及骶尾部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又遭被告人暴力殴打,女儿陶某2报警后被告人逃离现场,自诉人经浙江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眼球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7月20日,自诉人因精神恍惚赴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疗,被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后又陆续治疗,2016年7月31日,医院建议住院治疗,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拒绝,2017年3月9日自诉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7月24日,自诉人因自觉听力有损赴浙江省新华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右耳听力严重下降,后又陆续治疗,2016年8月19日,医院建议住院治疗,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拒绝;2016年12月14日,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情检验意见,自诉人受伤致右眼钝挫伤,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左前臂6.5cm*3.5cm大小皮肤挫伤,达轻微伤标准,右耳听力下降(听阈为45dBnHL)与本次外伤有关难以认定。被告人频繁故意伤害自诉人,并同步公开出轨,从精神上折磨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人陶某1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判决被告人陶某1赔偿医药费5183.0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155元、护理费2620元、营养费2200元、后续医药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另算。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伍艳萍控告陶某1故意伤害一案,根据现有材料,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伍艳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