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金春与曹龙龙、苏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春,曹龙龙,苏小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80号原告:贾金春,男。被告:曹龙龙,男。被告:苏小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春诉被告曹龙龙、苏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金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金春负担。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