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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金春与曹龙龙、苏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春,曹龙龙,苏小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80号原告:贾金春,男。被告:曹龙龙,男。被告:苏小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春诉被告曹龙龙、苏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金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金春负担。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