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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郭爱田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郭爱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3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建设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MB0X77972E。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监察股科员。被执行人郭爱田,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罚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郭爱田未经批准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占地建厂,经申请执行人委托承德市和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被执行人占地总面积5070.3平方米,其中构筑物面积808.4平方米,占地地类为其他草地2779.8平方米,果园2290.5平方米,依据《双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该地块均在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郭爱田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070.3平方米的土地退还;二、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34357.50元,处以非法占用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共计33357.00元,合计67715.10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故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退还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孟祥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