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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洪刚与杨纪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刚,杨纪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064号原告:杨洪刚等146人(详细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杨洪刚,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诉讼代表人:杨纪停,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诉讼代表人:杨学政,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诉讼代表人:杨学增,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候可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纪斗,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家栋,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洪刚等人诉被告杨纪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G12号银杏树承包期间造成的损害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沂源县燕崖镇西白峪村G12号银杏树是明朝初期原告先人杨氏栽植,属于该村原告所在的杨氏家族所有,淄博市园林管理局于2007年8月对该树评定为“淄博市古树名木IG12”,属国家一级保护树木。银杏树叶和果实均有药用和商品价值,该树一直采取家族成员有偿承包的管理方式。2004年至2015年,被告杨纪斗分三段时间承包管理此树。被告在承包期内对该树实行掠夺式生产管理,严重违反承包合同,并在银杏树下建造养猪圈三间,对树荫下的地面进行水泥硬化处理,造成该树树根闷死、枝干枯死、树皮脱落的损害后果。杨氏家族成员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原告提交沂源县园林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我县G12银杏古树进行保护的处理意见》,以此证实原告是该树的所有权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签名或者盖章,且该证据是对涉案古树保护的处理意见,而非古树所有权认定的文件,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