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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385号原告边某,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原告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法院,现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做调解工作,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