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385号原告边某,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原告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法院,现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做调解工作,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