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008马传华与陈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华,陈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008号原告:马传华,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羊铮,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彬,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华与被告陈正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