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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008马传华与陈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华,陈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008号原告:马传华,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羊铮,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彬,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华与被告陈正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