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九敏与陈祖波、储士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九敏,陈祖波,储士达,XX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191号原告:谭九敏,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尚,男,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祖波,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六安市叶集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储士达,男,1948年8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XX合,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谭九敏与被告陈祖波、储士达、XX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九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尚,被告储士达、XX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祖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九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祖波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本金1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至本清息止;2、被告储士达、XX合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经安徽金寨君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介绍,谭九敏借款10万元给陈祖波企业周转资金,并签订借款合同,储士达与XX合为其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4%,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借款到期后,陈祖波以经营状况不好及其他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九敏遂起诉来院。陈祖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储士达辩称:借款10万属实,利息约定我不清楚。我没有担保,我签字是因为陈祖波讲没有事的。XX合辩称:借款10万属实,利息约定我不清楚。担保不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通过安徽君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介绍,谭九敏与陈祖波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4%支付。储士达、XX合为该借款担保并于同日与谭九敏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谭九敏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祖波因资金周转向谭九敏借款,借款期满后应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储士达、XX合认可担保合同签字系本人所签,且在担保期限内,故本院对谭九敏要求储士达、XX合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谭九敏诉请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因该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祖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谭九敏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储士达、XX合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谭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谭九敏负担150元,被告陈祖波、储士达、XX合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