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宗元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85号汪宗元:你与曾德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德艳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曾德艳履行案款108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执行费6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审判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