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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宗元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85号汪宗元:你与曾德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德艳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曾德艳履行案款108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执行费6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审判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