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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邓卫东、李春春、邓仁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邓卫东,李春春,邓仁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75号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1幢2单元4层2号。委托代理人:周小清。被告:邓卫东。被告:李春春。被告:邓仁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卫东、李春春、邓仁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燕人民陪审员  蒋大兴人民陪审员  程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显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