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邓卫东、李春春、邓仁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邓卫东,李春春,邓仁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75号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1幢2单元4层2号。委托代理人:周小清。被告:邓卫东。被告:李春春。被告:邓仁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卫东、李春春、邓仁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燕人民陪审员 蒋大兴人民陪审员 程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显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