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与宋凯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宋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69号申请人: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住所地饶河镇。经营者:祁树山,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宋凯彬,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与宋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申请撤回对宋凯彬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与宋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饶河县兴达农用配件商店申请撤回对宋凯彬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