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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雪梅与马建军、张小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马建军,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39号原告赵雪梅,女,45岁,汉族,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马建军,男,32岁,汉族,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小平,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梅诉被告马建军、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梅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9元,全部退还原告赵雪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