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雪梅与马建军、张小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马建军,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39号原告赵雪梅,女,45岁,汉族,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马建军,男,32岁,汉族,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小平,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梅诉被告马建军、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梅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9元,全部退还原告赵雪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