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泉市瓮福新兴修理厂申请执行韩治喜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泉市瓮福新兴修理厂,韩治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福泉市瓮福新兴修理厂。负责人周祥国,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柏刚成,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治喜,男,1972年6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福泉市瓮福新兴修理厂诉韩治喜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泉市瓮福新兴修理厂于2017年1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治喜向申请人支付修理费34765元以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吉泉审判员 刘文峰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浩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