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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被执行人陈玉荣,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辛老家行政村马寨***号。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陈玉荣应支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4880.40元、本息合计12880.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陈玉荣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